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督導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地所)地政業務工作,提升整體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業務督導考核項目(以下簡稱考核項目)為各地所執行地籍及土地登
記類、測量類、地價類、土地使用編定管制類、地權類、地政資訊類
、綜合整體表現等七項,其他考核項目得依實際需要增列。
考核項目及配分,由本局各相關業務單位(以下簡稱本局各單位),
配合當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之。
三、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不定期考核:
由本局各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核各地所地政業務之執行
情形。
(二)定期考核:
1、由專家學者及本局各單位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每年六月底
前至各地所辦理年度地政業務實地督導考核,考核成績列入
排名。惟獲本局推薦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服務獎之地所
,當年度綜合整體表現類免予受考。
2、考核項目及考核紀錄表應於考核前函送各地所。
前項考核結果應作成紀錄,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各地所限
期切實改進。各地所應將改進情形函送本局備查。
四、督導考核小組組成:
(一)初評小組:
由本局副局長、主任秘書、相關業務科科長(主任)、各科指派
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共同組成。
(二)複評小組:
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專門委員組成,並由局長擔任
召集人、副局長及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
五、初評小組任務:
(一)考核中:依據考核項目辦理實地考核,並應詳細查核記錄。
(二)考核後:考核人員對考核結果,應填寫考核紀錄表,由本局各單
位先行彙整各地所受考評定初評成績與考核結果,詳細臚列具體
優、缺點,提送本局複評小組合議評定。
六、複評小組任務:
(一)複評時,由初評考核人員及科長(主任)列席說明受考地所初評
成績評定情形。
(二)複評小組按初評成績,以受考地所平日業務表現或對爭議問題處
理態度及能力等綜合評論,並得依各考核項目初評成績百分之十
以內酌予調整,以評定複評成績。
(三)為使各地所均有參加「政府服務獎」之機會,由複評小組以每次
推派兩屆的方式,指定地所參獎。
七、考核項目初評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由初評小組評定,綜合整體表現
類由專家學者專責評定,分優、甲、乙、丙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成績未滿七十分者。
八、成績評定:
(一)各單項考核成績:採序位法,依各考核項目評分分數換算序位,
據以排列各項目成績名次,序位相同者名次併列。
(二)總成績:依各考核項目成績採序位加總後計算各地所之總序分,
據以排列總成績名次,總序分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
,餘依此類推。若總序分相同者由本局複評小組合議決定之。
各單項考核成績如有評列為丙等者,總成績不得列為前三名。
以上成績計算格式如附表一、二。
九、考核成績優異之地所,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一)考核結果總成績前三名:
1、第一名:有功人員核予記功一次以三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二次以三人為限。
第二名: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以三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第三名: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以二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二)各單項考核成績第一名之有功人員核予記功一次以三人為限。
(三)前項敘獎人員應視參與情形、貢獻程度,並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以不超過辦理人數
百分之四十(以四捨五入計算之)提報。
(四)總成績前三名與各單項考核成績第一名之敘獎人員不得重複。
十、考核成績列乙等之地所,不予獎懲。
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應於考核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提列改進計畫並於
局務會議進行專案報告,本局於計畫核准後一個月內進行複核,複核
未改善者,機關首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分別申誡一次。
十一、本局辦理年度地政業務考核人員、主管及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十二、各考核項目成績優良且有特殊事蹟者,得由本局各單位視需求辦理
觀摩學習。
十三、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