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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及所屬機關事務管理檢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加強事務管理、
  提高行政效率,參照「出納管理手冊」、「桃園縣縣有公用財產產籍
  管理作業手冊」、「物品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辦公處
  所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定期檢核時,得成立檢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
  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及所屬機關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等單位主管組成。定期檢核由召集人主持,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
  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三、檢核方式:
  (一)定期檢核:每年定期實施。
  (二)平時檢核:由各業務單位自行進行檢核。
  (三)不定期檢核:視實際需求不定期實施。


四、檢核範圍如下列:
  (一)出納管理
  (二)財產管理
  (三)物品管理
  (四)車輛管理
  (五)辦公處所管理
  (六)文書處理管理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工作檢核表執行之。


五、定期事務管理之檢核每一年應辦理一次,必要時得辦理不定期查核,
  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檢核結果
  應陳報機關首長,並通報各受檢單位依檢核意見改善。


六、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