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與
健康,提高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
公所。
三、申請本要點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如申請人不具原住民身分,應由其具原
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四)全家人口數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
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五)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者,應具備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
),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
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
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
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房屋遭火災或天然
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
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
實自有居住。
2、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
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
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
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
(七)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
額在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內,每增加一人,得增加新臺幣二十
五萬元。
(八)全家人口所有之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
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為準。但未具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認
定者,不列入計算。
四、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配偶。
(三)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無子女,由孫子女扶養,以實際扶養之孫子女。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出嫁或入贅之子女。
(二)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
(五)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
(六)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七)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
人口為宜。
五、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
提供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
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
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原住民委員會公布之原
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
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
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勞動部公
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
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六、本要點所稱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
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
生活或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七、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
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氣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住宅內必要生活所需之修繕項目。
前項第二款所列設備設施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
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
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意景觀之調和。
八、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
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
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一)。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至少三張。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如附
件二)。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
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
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
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費收據及經由里
長出具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申請修繕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
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三)。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格式
同附件二)。
九、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有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備齊
前點所定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
,提送主管機關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主管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
人之帳戶。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由主管機關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
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申
請人於修繕完竣十日內,應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並檢
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及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每處各一張
,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執行機關驗收,逾期不
受理;經驗收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修繕金額逕撥補助
款至核定申請人帳戶內,且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十、經核定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案件,以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十一、年度經費不足或申請案件已逾本府原核定目標數量時,採錄案辦理
,於次一年度優先撥付。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與或出
租。如有違反,或經查明確無居住事實或其資格不符者,應追繳該
項補助款。
十三、本要點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及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