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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6: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工務服務團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服務本市市民及本府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諮詢者),提供工程相關疑義之專業知識,成立工務服務團(
  以下簡稱服務團),特訂定本規定。


二、諮詢者如非本市市民,但其申請工務諮詢之內容與本府有關者,亦準
  用本規定。


三、服務團成員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具建築、土木、結構、水利、大地、電機、法律、園藝、景觀、
    水土保持、應用地質、地政或交通等工程相關專業技師資格之人
    員。
  (二)學術團體人員或具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經驗之熱心人士。


四、工務諮詢服務方式,得由諮詢者視實際需要選擇下列方式為之:
  (一)內部諮詢:原則上每週三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工務局得視實際需
    要調整服務時間),每班排定服務成員一人,於工務局「桃園市
    工務服務團」諮詢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一號七樓)或其他公
    告地點,依排定之諮詢輪值表提供工程諮詢服務。
  (二)實地勘查諮詢:視實際需要得由諮詢者與服務團成員另行協調會
    勘時間,經工務局確認並填寫實地勘查紀錄,會同諮詢者簽章後
    ,送工務局存查。相關書表格式,由工務局提供。
  諮詢輪值表由工務局於每月底前排定次月輪值表,並公佈於工務局網
  站最新消息項下,諮詢者可依輪值表所排定時間內洽詢辦理。


五、服務團成員僅提供工程專業之協助,並不具法律效力,諮詢者不得作
  為相關行政權責作業及爭訟之依據。服務團成員如遇特殊異常諮詢情
  形,應於諮詢當日下班前主動通知工務局,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諮詢
  者。


六、工務諮詢服務不論是內部諮詢或現場實地勘查諮詢,經工務局確認後
  ,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諮詢內容如涉及本府有關機關職掌權責時,得請諮詢者洽請本府有關
  機關研處。


八、服務成員於受理諮詢期間,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
    託或關說。
  (二)對於不同諮詢者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三)對於諮詢者諮詢內容有涉及個人資料或利益者,應遵守保密義務
    。
  (四)對諮詢者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饋贈、優惠交易或
    其他不正利益。
  (五)不得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仲介。


九、工務諮詢服務成效,由工務局每年檢討辦理。檢討範圍包括服務項目
  、服務團成員及服務程序等相關事項,並保留諮詢服務團成員異動之
  權利。工務諮詢服務績優之人員,工務局得報請本府予以表揚。


十、服務團成員出席費,由工務局或請求支援單位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