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端正社會風氣,杜絕商業登記與實際
營業項目不符之變相營業,藉以從事色情、毒品及賭博等行為,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治安顧慮行業係指瘦身美容業、美容美髮服務業、飲酒店
業、傳統整復推拿業及按摩業。但美髮服務業之美髮、美甲、美睫、
新娘秘書,及傳統整復推拿業之國術館除外。
前項所稱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及國術館行業,由本府經濟發
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書面審查後認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聯合稽查係指由經發局召集本府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
、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
等機關聯合勘查營業場所,並作成現場會勘紀錄表;如有不符合項目
,由相關機關依權管法令處分及追蹤查核改善。
四、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所在地變更登記,依下列規定
審查:
(一)程序審查:經發局依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二)現場勘驗:經發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消防局、警察
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製作會勘
紀錄表。
經前項審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相符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准
予商業登記,並由經發局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消防局、警察局、教
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建築管
理處等相關機關依主管法令權責進行管理。
五、治安顧慮行業經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不符、未經核准商業登記
,或接獲稅務機關等通報資料、違規事證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經核准商業登記者,通報本府警察局嚴格取締,並通報國稅局
及相關機關加強查察。
(二)對於國稅局核准之營業登記未辦理治安顧慮行業登記者,經發局
應於收受國稅局副本後三個月內辦理聯合稽查。
(三)經本府警察局提報、民眾檢舉或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從事治安
顧慮行業之相關違規事證資料,應移送相關機關,並將執行成效
提報本府治安會報。
六、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及負責人或合夥人變更登記案,經發局會簽相關
機關後,倘該營業地址涉有事件因色情、賭博或毒品等行為已移送司
法機關或欠繳罰鍰者,於無罪判決確定或罰鍰繳清前,停止受理申請
案。如經判決確定有罪者,該營業地址自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得申
請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及變更案。
七、經發局對新設或從事治安顧慮行業者,應於接獲通報後三個月內至營
業場所進行聯合稽查,每年對已設立治安顧慮行業至少聯合稽查一次
。
八、經發局應每月提供治安顧慮行業登記清冊予本府警察局進行複查。
九、警察局應對轄區內治安顧慮行業之營業場所加強機動臨檢勤務,如發
現從事色情、毒品或賭博行為者,逕依相關法令處置,其他違反法令
情事,應函請相關機關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