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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2: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因
    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發生,建立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局員工於工作場所遭受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事件。

三、本要點所稱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其範圍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定之性別歧視:
         1、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
            此限。
         2、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
            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3、薪資之給付,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
            相同者,給付不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
            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4、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5、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員工有結
            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留職停薪;或
            予以解僱。
    (二)違反母性保護:指女性員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
        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


四、本局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觀念,並
    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申訴及建言管道,且將
    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如有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或
    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時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五、本局應利用集會、印刷品、網路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屬員工
    有關性別歧視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練、講習課程
    中,合理規劃促進性別平等及消除性別歧視等相關課程。


六、本局為受理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及調查案件,應設性別歧視申訴
    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局性別平等專責小組全體委員兼任,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
    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本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繼
    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秘書室主任兼任之。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貳、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處理程序

七、性別歧視與違反母性保護之申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
    面向本局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申訴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者,應於十四日
    內以書面補正。
    本局為處理第一項之申訴,得提送本會進行調查。


八、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派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確保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必要
        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三)專案小組調查過程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桃園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並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四)專案小組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申訴案件
        之審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相關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決議不成
        立者,仍應對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申訴案件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九、本局對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
    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
    訴人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申
    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保障對象,得依
    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提再申訴。


十、申訴人不服本局之函復,得以書面向桃園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桃
    園市政府勞動局)申訴。但申訴人為保障法第三條或第一百零二條所
    定保障對象,應依保障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再申訴。

參、考核監督及保護措施

十一、本局對於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案件
      決議之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二、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十三、本局因性別所產生之歧視申訴專線電話:(03)303-3600,傳真:
      (03)303-3660,電子信箱:wrb001@mail.tycg.gov.tw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