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改善生活環
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並表揚本市優良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及廠商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金品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
、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設
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
施更新、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工程規模分為下列等級:
(一)第一級:巨額採購之工程。
(二)第二級:採購金額為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三)第三級: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三、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會(以
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召開初選會議決定評分項目、配分權重及參選工程。
(二)實地勘查參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簽報本府核定遴派
(聘)之。
(二)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
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
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費用。辦理本作業所需經
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五、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或委外辦理。工作
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之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
,由本府工務局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派員兼任。
六、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
程於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施工中或完工者,未曾獲
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
推薦,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二)曾受各機關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並推薦參加評選。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前項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分
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工程契約、設計監造服務契約、專案管理契約、統包契約及委託
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
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品質計畫與
監造計畫審查紀錄表,及核定之計畫內容影本。
(八)工程內容及成果之簡報資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參加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
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
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四)施工期間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受主管機關
處全部停工一次以上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
累計逾下列金額:
1、第一級工程:新臺幣一百萬元。
2、第二級工程: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級工程:新臺幣十萬元。
八、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於二月底前成立本會,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二)於三月底前辦理初選會議,評定符合第六點規定資格者參加決選
。
(三)於六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辦理實地勘查參加決
選之工程。
(四)於七月底前,核定得獎工程名單。
(五)於八月底前公布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金品獎。
本會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初選、第三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四款之決選,應
由出席委員依第一款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
審查;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初選及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
出席委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並應通知主辦機關備
具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九、參選工程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或主
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本會決議後給獎
,必要時得從缺。
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者,頒發獎狀一
幀;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定為特優者,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
一幀。
(二)獲獎機關得依據相關獎懲規定對承辦人員敘獎,並得優先列為本
府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
(三)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招標機關應於招
標文件中載明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
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等者,獎勵
期間為二年;評定優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十、決標繳納保證金後始評選為優良廠商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之獎勵。
十一、本府得於獲獎廠商中擇優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
質獎」。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獲獎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
十二、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工程採購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適用獎勵條款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三、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本要點第七點各款或下列情形之一,得
廢止獎勵,次年度並不得參選公共工程金品獎:
(一)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
(二)廠商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三)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者。
自廢止獎勵之日起,廠商不得適用獎勵措施,已簽約者,主辦機關
應通知廠商限期補足原獎勵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自工程估驗款中
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