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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6:07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及地籍謄本實施要點」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 108.07.03
發文字號: 桃地籍字第108003207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及地籍謄本實施要點」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及地籍謄本實施要點
容:
二、本要點適用之登記申請案件如下:
  (一)住址變更。
  (二)更名。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三)抵押權全部塗銷。但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為限。
  (四)書狀換給。
  (五)建物門牌整編。
  (六)更正。但以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
    牌及住址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前項登記免納登記費。
  申請第一項登記,有換發書狀必要者,應繳納書狀費。但因行政機關
  行政措施所為之變更,或依職權逕行變更,致權利內容異動,須重新
  列印書狀者,免納書狀費。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如附表。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