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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5:34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7.04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6466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7.06
旨: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及替代改善計畫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建或增建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勘檢,起造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勘
檢費:
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新臺幣六千元。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依前項繳納勘檢費後,如經勘檢未符合規定者,得免費申請複檢一次。

第 3 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申請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審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替代改善項目為一項者,新臺幣一萬元。
二、替代改善項目達二項以上者,新臺幣二萬元。
依前項繳納審查費後,如經審查未符合規定者,得免費申請複審一次。

第 4 條    
非公共建築物自行提出勘檢申請或提具替代改善計畫者,其收費基準準用
前二條規定。

第 5 條    
依本標準繳納之勘檢費或審查費,其退費基準如下:
一、於勘檢或審查日二日前撤回申請者,全額無息退還。
二、於複檢或複審日二日前撤回申請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第 6 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勘檢費及審查費,應納入桃園市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
改善基金專戶。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