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客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點。 |
內容: |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二百五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具客家文化專長且關心桃園客家議題之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以分組(區)召開小組會議方式為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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