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一條。 |
內容: |
第 3 條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交通警察勤務規劃、交通義勇警察、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與運
用、一般行政及其他交通管理之協辦事項。
二、督察組:交通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警察常年訓練、交通專
業教育與訓練、其他有關督察、警衛及安全勤業務事項。
三、執法組:違反交通法令之規劃取締、督導、統計評核、公路監理及刑
事業務之協辦事項。
四、事故處理組:交通事故處理、調查、肇事資料處理與研析及相關業務
事項。
五、綜合組: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道路障礙之取締、清除與行人
、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裁罰之相關事項。
六、總務組: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交通警察裝備保養供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交通警察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與道路交通狀況之
掌握、處置、通報及轉報等事項。
第 5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佐、小隊長
、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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