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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5012834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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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發揮消防救護
  車緊急救護之效能及辦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收費對象為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者。
  前項所稱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之情形如下:
  (一)經常性酒醉路倒者。
  (二)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
    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
  (三)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
    逾六十分鐘以上。

三、每趟救護勤務收費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費用項目如下:
  (一)基本費:新臺幣七百元。
  (二)救護人員費:新臺幣八百元(配置二名以上初級救護技術員)。

四、收費程序如下:
  (一)救護人員現場評估符合第二點所稱收費對象者,應交予收費告知
    單載明收費原因。
  (二)經本府消防局救護審核小組審議認定確為收費對象後,開立繳款
    通知及繳款單郵寄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收到繳款單次日起十四日
    內繳納。

五、前點所稱之救護審核小組,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
  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
  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