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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人字第1040166736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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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員額精簡政策,有效運用
  學校行政人力,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處理本市市立各級學校超
  額公務人員(以下簡稱超額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職稱列組長、幹事、管理員、護理師(護士
  )及營養師者,不含人事人員、會計人員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
  進用之未銓敘人員。
三、超額人員移撥作業於學年度員額核定後,由各級學校覈實填列超額人
  員名冊(附件一)及缺額表(附件二),函報本局統籌辦理超額人員
  移撥作業。
四、超額人員移撥原則:
  (一)超額學校應依校務需要,檢討提報超額人員名冊,原則上由各校
    校長先行協調, 以自願者優先。
  (二)各校超額人員應填列資績評分表(附件三)依限報送本局核辦。
    超額人員拒不填列資績評分表者,由本局逕予調動,不得異議。
  (三)超額人員為身心障礙者,以移撥後不影響原校身心障礙足額進用
    為原則,因移撥致原校進用身心障礙不足額時,除身心障礙者自
    願超額移撥外,應以非身心障礙者為超額人員。
  (四)超額人員已登記於當學期結束前自願退休,經當事人切結(附件
    四)並函報本局核准後,得暫緩移撥;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屆齡退
    休者,亦同。
  (五)各校超額人員選填志願後,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期間或有特殊
    情形無法於期限內移撥者,應專案函報本局核辦。
  (六)超額人員以移撥同職稱之職務為原則,如經當事人切結,得自願
    降調移撥其他職稱之職務。
  (七)經公開完成移撥作業,各校不得拒絕,超額移撥人員亦不得以任
    何理由申請免移撥或更改原選填志願。
  (八)業以減班超額移撥之公務人員,三年內不得再遴報為超額移撥公
    務人員。但經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超額人員依下列順序選填志願:
  (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優先選填志願,有二人以上時,依序
    以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之順序選填志願,身心障礙等別相
    同者,以資績分數高者為優先,資績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二)未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以資績分數高者優先選填志願,
    資績分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選填志願以公開作業方式辦理,
    超額人員未到場亦未委託他人代為選填志願,由本局逕予代選,
    不得異議。
六、超額人員調出後,於一年內,原服務學校有相同職稱之職務出缺時,
  經原服務學校及現服務學校校長同意,得申請返回原校服務。申請人
  數超過原校職缺數時,以移撥當時資積分數高者優先。
七、經超額移撥之人員得保留積分,於本局下次辦理超額公務人員移撥作
  業時,提出調校申請,並以一次為限,如移撥結果非其志願服務之學
  校,可留原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