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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3: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消字第1050118263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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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交易安全,提昇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第 3 條
本縣消費者保護事項,除消費者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或中央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