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新行字第105028708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新聞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
    法)規定之案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