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選拔表揚績
優主計人員,以激勵本處及所屬主計機構人員服務熱忱,提升行政效
能,特訂定本要點。
|
|
二、選拔標準:
(一)本處及所屬主計機構人員,連續服務滿五年以上主計工作年資,
其中三年年終考績(成)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一年
年終考績(成)須列甲等(其為育嬰留職停薪者,連續服務滿五
年以上主計工作年資及最近五年考績得溯前採計),並具有下列
事蹟之一者,得予選拔表揚為績優主計人員:
1、對主計制度之研究發展或主計業務之推展,提供具體建議,
經報奉核定實施,或採納實施,著有績效。
2、處理重大案件,績效卓著,有具體事實。
3、品德高尚,廉潔有守,有具體事蹟,足為同仁模範。
4、依據所在機關規定,經選拔為優秀人員,而所具事蹟與主計
業務有關。
5、對服務機關主計事務之處理,主動積極,任勞任怨,經機關
首長認同。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選拔表揚:
1、曾受刑之宣告。
2、曾因操守不良,有具體考核資料。
3、最近五年內曾受懲戒處分或受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4、同年已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優秀主計人員、行政院或本府模
範公務人員。
5、最近五年內曾獲選為行政院或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主計
人員或績優主計人員。
|
|
三、選拔程序:
(一)除本處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主
計主辦由本處統一檢討選拔外,其餘由其直屬主計主管,本嚴正
週密及寧缺勿濫原則,並負責保薦,填具「績優主計人員事蹟表
」(如附件一)及「績優主計人員事蹟簡介表」(如附件二),
循行政程序逐級保薦。
(二)各級主計機構對於所屬之保薦案件,應切實負責查證審核,如有
不實,除不予選拔或註銷外,各級保薦之主計主辦應負保薦不實
之責任。
(三)陳報本處保薦之績優主計人員,由本處考績委員會複審後,陳請
處長圈選核定五名至十名。
|
|
四、選拔期間:
每年選拔表揚一次,並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所屬各一級主計機構保
薦優秀主計人員期間,同時進行本處選拔作業。
|
|
五、表揚及獎勵:
經核定為本處及所屬主計機構績優主計人員者,符合公務人員品德修
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給予下列獎勵:
(一)本處於集會時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狀)及價值新臺幣三千五
百元之禮品,其優良事蹟並編列專輯分送有關主計機構及人員。
(二)經核定之績優主計人員,依其所具任用資格,得優先調整(升)
其職務或視實際情形薦送進修。
|
|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