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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扶植藝文團體辦理客家文化展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綜字第1080001324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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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市客家藝文團體長期穩定發展,將依據團體規模及發展階段之
  不同,推行分級補助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要點之受補助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本市文化局登記之演藝團隊;或依法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本市
     之音樂、舞蹈、戲劇及民俗技藝等各種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
     。
  (二)具有傳承或藝術創作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公開演出者。
  (三)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營運款項自籌能力者。
  (四)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體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
     畫。
  (五)聘有行政人員至少一名。
三、申請收件期間:每年自公告之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計畫執行期間,
  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受理審查。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經費可用於下列項目:
  (一)文宣設計印製費、場地租金、佈置費、節目手冊印製費、舞臺
     燈光音響設備費、表演費、表演內容攝錄影製作費、硬體器材
     租賃搬運費及其他項目等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資本門及
     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二)本補助得用於本市各區巡迴展演、校園推廣展演、聯合成果展
     演等。
五、以客家藝文展演活動推廣客家文化為優先補助對象,補助原則如下:
  (一)演出內容:以客家歌謠、樂曲、舞蹈、戲劇、八音北管、樂團
     等具客家文化藝術元素為展演活動主軸,且內容中客家元素需
     占整體表演比例至少三分之二。
  (二)演出時間:每場表演活動時間至少 90 分鐘以上,若展演內容
     包含多個演藝團體,申請團體本身演出時間須至少超過一半。
  (三)須檢附過去得獎或表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供本局審查。
  (四)活動場地應於本市公共場所,觀眾席至少 200  人之座位場所
     ,須符合公共安全標準。原則不得販售門票(各場館另有規定
     者除外)。
  (五)所有文宣、海報、背板等需明列本局為補助單位。
  (六)本局依團體發展潛能將入選團體分為四級,獎勵額度及任務依
     當年預算能力、實際審核情況決定並調整。各級補助額度及任
     務規劃如附表一。
六、計畫實施期程自當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七、申請方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團體基本資料、團體
     立案證明、組織章程、計畫書,發函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計畫日期(起迄時間)、計
     畫辦理地點、經費來源及明細、活動內容、實施方法、其他(
     如過去辦理活動照片、成果說明等)。計畫書請用 A4 紙張直
     式橫書繕打。
  (三)各單位申請計畫書內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局申請經費之
     項目及金額,同時間若有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類似計
     畫者,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或委託項目及金額。
  (四)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
     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五)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八、本要點之審查作業及評分標準:
  (一)初審
        1、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
              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2、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通知後一週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
              ,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由審查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部分邀請外聘學者專家)組成審
     查小組進行複審,團體負責人或其授權人需到席備詢,複審項
     目如下:
        1、團體條件與能力-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
              實踐創新潛力、組織健全性。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計畫可行性及其發展特色、有無創
              新作為(內容或形式上)及客家元素所佔比例。
        3、演出狀況-所提供之過去辦理相關演出之內容。
  (三)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
九、本要點依下列注意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准之單位,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敘明
     理由報本局備查,違者將取消下年度申請本計畫之資格。
  (二)計畫執行期間,各團體計畫若有變更(如:因辦理活動日期更
     動、補助經費項目變更等),須於七日前報請本局備查,如有
     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為求計畫之落實及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
     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學者、專
     家參與督導考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
     報告。
  (四)督導考核結果將做為未來補助額度審查及未來是否繼續補助之
     重要參考。
十、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
  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得於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二)未將本局列為指導、補助單位。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四)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核銷資料(含成果報告書)結案。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核銷附件有隱匿、虛偽或浮
     報等情事。
  (七)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一、本要點依下列標準進行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本年度每個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但經審
     核小組決議提高補助額度並經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單位原則於成果(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總
     支出明細表、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本局核定函影本
     、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匯款帳戶影本、切結書、相關
     單據正本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需附成果展演影片、照片等
     ,並檢附其電子檔一份)等相關附件資料,送交本局辦理經費
     核銷(撥),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局。
  (三)未依期限申辦請款、核銷且未事先報本局核備展期者,本局得
     取消其補助。
  (四)有關補助金額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其規定處理並負
     其責任。

十二、受補助人申請本要點時應注意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首頁),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
     事務局補助辦理」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
          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
          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
          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
     並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如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
     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經審計單位審核要求繳回者,應將
     補助款全數繳回且無異議,並須負法律責任。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預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之演藝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各項申請案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六)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惟徵得本局書面同意
     變更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本局追加補助數額。各項申請案於結案時若有結餘
     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有關補助金額之所得稅扣款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受補助單
     位依其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過程中,所使用之資料應遵守著作權之規
     定,如有違反之情事自負法律責任,與本局無關。
  (十)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十一)自籌款部分憑證應妥為保管十年以備審計單位抽查。

十三、為鼓勵各藝文團體,本局將不定期邀請參與本局相關活動。

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補正、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