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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文化活
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向下扎根、永續傳
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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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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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於本市境內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音樂、戲劇
(曲)、美食、特色產業、民俗技藝、人文歷史為主之研習、展演、
競賽、調查研究、成果發表或其他有助推展客家文化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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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每校每年度以申請二案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
上限。
(二)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摸
彩品、購置設備或修建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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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
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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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間:每年度申請期間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截止,申請單位至遲應
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資料不全者除限期補
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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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期限:每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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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
、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
預期效益等項)一式二份(含電子檔),於本局規定申請期限
內函送本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
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
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請
自行留存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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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單位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
必要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二)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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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推廣客家語言、文化之效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等情形)。
(四)過去辦理績效。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情形。
(六)與本局施政重點之配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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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輔導與考核:
(一)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辦理情形及績效,並提供必要之輔導與
考核。
(二)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實之情事
,應負法律責任。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或撤銷、酌減其補助,並於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所送申請資料、成果報告等文件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
事者。
2、實際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4、拒絕接受本局輔導或考核者。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6、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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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得依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檢具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或領據)辦理經費預支。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十五日內檢具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或領據)、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項目金額明細
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須分別列明補助項目與
金額)與成果報告(含電子檔)等資料一式二份,並依稅法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及一
般公認之會計製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後函送本局核銷
結報。前開補助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局。
(三)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扣繳,由受
補助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逾期未核銷,經本局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仍未核銷且無合理
原因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至遲
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函報本局備查,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
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
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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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至第七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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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現場、文宣資料等適當處所標明「桃園
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擔保申請計畫或成果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情事,如因侵權等情形致本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
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得撤銷或追
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應能公開發表計畫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
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
眾周知。
(六)受補助單位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同
意無償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需要,提供媒體宣傳所需之新聞稿,
以提升宣傳效益。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