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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府各機關業務對地政資訊需
求,發揮資源共享效益,並有效規範管理網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
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
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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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使用機關),管理機關為本
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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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機關為辦理業務之需申請應用地政資訊,依本規定辦理。本規定
無規定者,準用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連接作業及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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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機關申請應用地政資訊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查詢應用者,應檢具「桃園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查詢申請表
」(以下簡稱查詢申請表,如附件一),送地政局審核。
(二)申請 API 介接應用者,應檢具「桃園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 API
介接申請表」(以下簡稱介接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桃園市政
府應用地政資訊 API 介接服務管理同意書」(如附件三),送
地政局審核。
(三)完成申請程序經連線測試通過後,即可實際連線取得資料,申請
程序流程圖及其說明,如附件四。
(四)遇有系統功能或機關憑證損壞需變更時,應填具查詢申請表或介
接申請表,送地政局審核異動管理者相關權限。
(五)如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填具查詢申請表或介接申請表送
地政局,以便註銷相關管理者或使用者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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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機關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申請應用地政資訊時,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者應使用自然人憑證線上填寫使用者申請表單,並列印「桃
園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使用者申請表」(以下簡稱使用者申請表
,如附件五)送單位主管審核。
(二)使用者之單位主管審核使用者申請表,應依使用者作業需求審核
,包含申請事由、作業範圍及其他欄位,經確認無誤,由使用機
關將使用者申請表送交地政局審核。
(三)地政局審核使用者申請表,核對線上填寫之使用者帳號資料無誤
後開立帳號,並授權所申請之相關系統功能。
(四)使用者如因個人資料、職務及權限異動,而需異動帳號資料,應
填寫使用者申請表送交地政局審核。
(五)使用者如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應填寫使用者申請表送交地政
局審核,以註銷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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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作業:
(一)使用機關應建立使用者名冊及查詢管理制度,並指派專人擔任使
用者查詢之管理人及其職務代理人。
(二)使用者查詢之管理人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
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三)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系統即暫停其使用
權。申請復用應於系統申請,經地政局審核後始可作業。
(四)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之連結介面作業、相關設備管理與維
護、連結或傳輸作業之運作、與連線機關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
蹤,由地政局負責;系統之應用及安全控管由使用機關負責,並
應指派專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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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稽核及複核作業程序:
(一)地政局應至少每季協助列印使用者查詢紀錄,提供使用機關稽核
人員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使用機關查詢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
表(如附件六),保留備查。
(二)地政局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桃園市政府地政資
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複核紀錄表(如附件七),於每年三月底前
將桃園市政府應用地籍資料查核情形複核表(如附件八)送內政
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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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如經查有公務外利用或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情形,由使用機關會同政風單位查明,並依其違反資料
流通安全之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前項情形發生時,使用機關應即通報地政局註銷其帳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