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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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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推動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協調及推動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
(二)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推動環境永續、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等相關
政策。
(三)其他有關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事項之研擬、審議及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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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由市長兼任召集人,並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副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所屬下列機關首長兼
任之:
(一)秘書處。
(二)民政局。
(三)教育局。
(四)經濟發展局。
(五)工務局。
(六)交通局。
(七)都市發展局。
(八)水務局。
(九)農業局。
(十)觀光旅遊局。
(十一)衛生局。
(十二)消防局。
(十三)地政局。
(十四)環境保護局。
(十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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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諮詢顧問五人至十人,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代
表出任。
前項諮詢顧問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諮詢顧問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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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小組事務。
本小組之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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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簡任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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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必要時得邀請諮詢顧問列席提供意見,研議推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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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以本府名義函請相關機關辦理,並由本
府環境保護局管理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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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開會前,執行秘書得邀集諮詢顧問,徵詢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之
建議事項,經彙整後,提請本小組會議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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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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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