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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觀音區(以下簡稱本區)噪音防制區內居民,因長期受到桃園
國際機場噪音、空氣污染等傷害而影響生活品質及身心健康,希冀藉
由補助醫療保健費,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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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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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登記於本區噪音防制
區(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當年度認定範圍辦理)內滿一年以上,
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者,但前一年度已於本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
或初設戶籍者,不受設籍滿一年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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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額度:年度計畫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
基金管理委員會暨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之經費,並依防制區級數分別
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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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須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截止
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不得要求補發。
(二)受補助對象以戶為申請單位,推派戶內其中一位為代表領款人,
須提供有效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並於本所繕造之發放名冊及切
結書蓋章,經審核無誤後撥入補助款。
(三)受補助對象若有特殊情形者,得委託親友代為領款,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及代領切結書。
(四)以上申請作業及流程依本所公告內容辦理。
(五)申請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或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領取回饋金,應繳回領取之回饋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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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
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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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因業務需要而取得之相關資料,其處理、利用及管理,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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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