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部分規定。 |
內容: |
四、獎勵金依前點規定提撥後,視各所當年度考核計畫成績依比例發給,
當年度考核計畫由本局另定,並經各所確認後執行。
前項獎勵金分配予醫師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分配予醫師以外人員百分
之三十為原則。
衛生所提供特定外展服務項目者,得於第一項獎勵金中優先酌給實際
提供外展服務之人員。
前項特定外展服務項目範圍由本局定之。
七、衛生所應成立績效評估小組,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
效指標,評估單位與個人之工作績效、提供外展服務之項目及貢獻程
度訂定獎勵金發給計畫,區分等第發給獎勵金,不得單純平均分配。
衛生所如未成立績效評估小組,得由本局成立績效評估小組統籌辦理
。
各所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提出獎勵金發給計畫送本局核備,計畫修正
時,亦同。
九、醫師之績效評核原則及獎勵金分配規定如下:
(一)衛生所應依其醫療與牙醫診療服務各科別之淨盈餘數額比例,分
別計算各科別之獎勵金分配數額。
(二)衛生所僅置一名醫師者,該醫師分配獎勵金百分之百。
(三)衛生所置二名以上醫師者,應依行政管理、公共衛生執行、門診
醫療執行及業務配合度四項原則評估後,決定獎勵金分配數額。
(四)前款獎勵金分配數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並報本局備查。
十、醫師以外人員之績效評核,應由衛生所依工作績效、團隊合作、服儀
態度與差勤狀況、行政參與及人才培育五項原則訂定績效評估指標,
評定獎勵金發給點數,並將評核結果報本局備查。
醫師以外人員之獎勵金績效評核表格式如附表。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發獎勵金;停發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按其
當月停發日數比例核算停發數額,扣除後發給:
(一)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
(二)請事、病假或曠職者。
平時考核累計記過達三次以上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處分之
人員,其處分發布生效當月之獎勵金應予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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