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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駕駛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桃稅秘字第104392550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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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函頒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部分規定及本局公
    務車輛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秘書室派專人為車輛管理人(以下簡稱車管人員)對駕駛人管理
    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二)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三)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
        事。
    (四)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五)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六)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度疲勞,影響駕駛。
    (七)督促駕駛人發現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三、駕駛人管理
    (一)駕駛人力之雇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2.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3.須有監理站所認可之體格檢查證明等。
        4.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二)指導駕駛人培養良好生活習慣,貫徹力行。其規定事項如下:
        1.早睡早起,準時上班。
        2.儀容保持整潔。
        3.不酗酒、不賭博。
        4.愛惜公物,保持環境清潔。
        5.遵守禮貌,熱誠服務。

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注意身體健康情形並視情況辦理健康檢查,以確保行車
        安全。
    (二)每日應確實明瞭派車單內行車路線或目的地及行車分配時間,按
        時出車。不得有曠職、遲到、早退、飲酒開車、精神不振勉強駕
        駛等情事發生;如有身體不適,精神不振情況,應立即主動告知
        車管人員;如因工作情況需加班時,不得推辭,違者列入年終考
        績參考。
    (三)每次出車前,應先做好車輛安全保養檢查,機件發生故障時,應
        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以確保行車安全。
    (四)車輛行駛完畢,應停放指定地點,並作全盤性檢查及清潔,如發
        現車況異常應儘速向車管人員反應,並配合指示送修。
    (五)駕駛人員對派駛之車輛應負保管及維護之責。不當之損壞,應付
        賠償之責。駕駛人員應遵守秘書室車管人員之調度,未經指派不
        得擅自駕駛,除確因業務需要使用外,應於下班後集中於本局停
        車場停放。嚴禁未經核備將本局公務車輛移做他用。
    (六)駕駛人員禁止超載,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盗賣零件、油料或私用
        公車、裝載易燃、爆裂、危險物品及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應
        隨時維護車容整潔,每次行車前後均需清潔車輛,以保持最佳之
        車容。
    (七)上班時間內如無出車或特殊任務,可於調度室備勤,但不得離開
        本局,以應臨時公務調派。
    (八)除因緊急事、病假外,以不影響正常公務原則,得依規定辦理請
        假,惟應先覓妥職務代理人。
    (九)駕駛人員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則,駕駛人及前後座乘客應繫安
        全帶,行車應隨時注意行車安全,並攜妥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
        保險卡以備查驗,如違規被舉發或逕行告發時,罰鍰由駕駛人員
        自行負責。
    (十)車輛發生擦撞或車禍時應保持現場完整,並迅速通知警察單位及
        保險公司到現場鑑定責任。
    (十一)車禍肇事後,如因個人疏忽未按上述程序處理,致保險公司無
          法理賠,駕駛人員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五、外聘駕駛人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並依僱用契約辦理。
六、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經奉  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