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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扶植藝文團體辦理客家文化展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綜字第1080001324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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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本市客家藝文團體長期穩定發展,將依據團體規模及發展階段之
  不同,推行分級補助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本要點之受補助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本市文化局登記之演藝團隊;或依法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本市
     之音樂、舞蹈、戲劇及民俗技藝等各種傳統或現代之藝文團隊
     。
  (二)具有傳承或藝術創作潛力,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公開演出者。
  (三)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營運款項自籌能力者。
  (四)提出如何改善及提升團體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之具體計
     畫。
  (五)聘有行政人員至少一名。
三、申請收件期間:每年自公告之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計畫執行期間,
  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受理審查。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經費可用於下列項目:
  (一)文宣設計印製費、場地租金、佈置費、節目手冊印製費、舞臺
     燈光音響設備費、表演費、表演內容攝錄影製作費、硬體器材
     租賃搬運費及其他項目等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資本門及
     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二)本補助得用於本市各區巡迴展演、校園推廣展演、聯合成果展
     演等。
五、以客家藝文展演活動推廣客家文化為優先補助對象,補助原則如下:
  (一)演出內容:以客家歌謠、樂曲、舞蹈、戲劇、八音北管、樂團
     等具客家文化藝術元素為展演活動主軸,且內容中客家元素需
     占整體表演比例至少三分之二。
  (二)演出時間:每場表演活動時間至少 90 分鐘以上,若展演內容
     包含多個演藝團體,申請團體本身演出時間須至少超過一半。
  (三)須檢附過去得獎或表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供本局審查。
  (四)活動場地應於本市公共場所,觀眾席至少 200  人之座位場所
     ,須符合公共安全標準。原則不得販售門票(各場館另有規定
     者除外)。
  (五)所有文宣、海報、背板等需明列本局為補助單位。
  (六)本局依團體發展潛能將入選團體分為四級,獎勵額度及任務依
     當年預算能力、實際審核情況決定並調整。各級補助額度及任
     務規劃如附表一。
六、計畫實施期程自當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止。

七、申請方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團體基本資料、團體
     立案證明、組織章程、計畫書,發函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計畫日期(起迄時間)、計
     畫辦理地點、經費來源及明細、活動內容、實施方法、其他(
     如過去辦理活動照片、成果說明等)。計畫書請用 A4 紙張直
     式橫書繕打。
  (三)各單位申請計畫書內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局申請經費之
     項目及金額,同時間若有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類似計
     畫者,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或委託項目及金額。
  (四)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
     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五)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八、本要點之審查作業及評分標準:
  (一)初審
        1、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
              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2、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通知後一週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
              ,視同資格不符。
  (二)複審
     由審查委員三人至五人(其中部分邀請外聘學者專家)組成審
     查小組進行複審,團體負責人或其授權人需到席備詢,複審項
     目如下:
        1、團體條件與能力-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
              實踐創新潛力、組織健全性。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計畫可行性及其發展特色、有無創
              新作為(內容或形式上)及客家元素所佔比例。
        3、演出狀況-所提供之過去辦理相關演出之內容。
  (三)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
九、本要點依下列注意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
  (一)經核准之單位,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敘明
     理由報本局備查,違者將取消下年度申請本計畫之資格。
  (二)計畫執行期間,各團體計畫若有變更(如:因辦理活動日期更
     動、補助經費項目變更等),須於七日前報請本局備查,如有
     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三)為求計畫之落實及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活動期間得就補助
     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學者、專
     家參與督導考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之
     報告。
  (四)督導考核結果將做為未來補助額度審查及未來是否繼續補助之
     重要參考。
十、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原
  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得於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二)未將本局列為指導、補助單位。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四)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核銷資料(含成果報告書)結案。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核銷附件有隱匿、虛偽或浮
     報等情事。
  (七)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一、本要點依下列標準進行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本年度每個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但經審
     核小組決議提高補助額度並經簽奉市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單位原則於成果(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總
     支出明細表、接受本局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本局核定函影本
     、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匯款帳戶影本、切結書、相關
     單據正本及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需附成果展演影片、照片等
     ,並檢附其電子檔一份)等相關附件資料,送交本局辦理經費
     核銷(撥),最遲應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局。
  (三)未依期限申辦請款、核銷且未事先報本局核備展期者,本局得
     取消其補助。
  (四)有關補助金額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其規定處理並負
     其責任。

十二、受補助人申請本要點時應注意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首頁),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
     事務局補助辦理」字樣,且應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
          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
          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
          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
          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
     並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如違背法令或與指定用
     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經審計單位審核要求繳回者,應將
     補助款全數繳回且無異議,並須負法律責任。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預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之演藝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各項申請案之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六)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惟徵得本局書面同意
     變更者,不在此限。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
     ,不得要求本局追加補助數額。各項申請案於結案時若有結餘
     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有關補助金額之所得稅扣款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受補助單
     位依其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九)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過程中,所使用之資料應遵守著作權之規
     定,如有違反之情事自負法律責任,與本局無關。
  (十)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十一)自籌款部分憑證應妥為保管十年以備審計單位抽查。

十三、為鼓勵各藝文團體,本局將不定期邀請參與本局相關活動。

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補正、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