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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扶植藝文團體辦理客家文化展演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桃客綜字第1080001324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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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客綜字第 108
  0001324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3  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客綜字第 106
  0000802 號令修正第 4、5、8、9、11 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1  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客綜字第 105
  0001055 號令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