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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執行違反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案
件之查處,特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及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
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設聯合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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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執行秘書,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各機關首
長兼任: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經濟發展局。
(四)農業局。
(五)水務局。
(六)原住民族行政局。
(七)交通局。
(八)警察局。
(九)環境保護局。
(十)法務局。
(十一)建築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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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罰則執行相關事項之審議。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警察機關與本市各區公所、地政事務
所移送或查報違反土地使用管制執行爭議或疑義案件之審議。
(三)督導本市各區公所依管制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檢查及後續處理事
宜。
(四)督導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
條規定檢查土地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及違反使用管制土地恢復
原狀相關事宜。
(五)本府相關機關權責分工及同時違反數法令規定違規案件之處理。
(六)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追蹤列管事項之督導。
(七)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查處相關作業規定之研訂。
(八)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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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
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執行秘書
擔任主席。
本小組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討論事項遇有是否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本府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規定之爭議或裁定困難時,得邀集本府相關目
的事業或用地主管機關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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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地政局相關人
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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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都市土地有下列情形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查是否依原
許可、核定或同意之計畫使用:
(一)經開發許可。
(二)依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
經檢查發現土地有違反使用情形,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函知本
小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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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申請恢復原狀者,應由本府各目的事業
或用地主管機關核處。經審核同意或核准恢復原狀時,應副知本小組
。
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未依前項規定恢復原狀,應執行強制拆
除等相關措施者,由本府建築管理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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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行為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其法定最高罰鍰額
相同者,由各該行政法主管機關裁處。各該行政法另規定有與區域計
畫法相同之其他種類行政罰者,亦同。
一行為違反數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有重複裁處罰鍰者,各裁處機關
應主動協調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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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警察局應協助非都巿土地之維護巡查,並視實際需要配合本府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稽查及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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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