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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災害準備金支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13008611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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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機關學校動支災害準備金辦
  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措施有一致性之作業規範,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災害準備金之動支,除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外,應以支應當年度發生之
  天然災害所需相關救災經費為限,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政府依法按災害救助及標準核發之各項災民救助金。
  (二)災區各項緊急搶救所需相關費用。
  (三)搭建安置災民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安置場所之相關費用。
  (四)購置災民緊急救濟必需物資等費用。
  (五)購置或租賃緊急救災工作必需物品、器材或設備等費用。
  (六)災區環境清理或消毒等相關費用。
  (七)災區復建經費。
  當年度發生災害時,動支災害準備金應以支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
  列項目為優先;支應後如有賸餘者,應用於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
  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審議核定之復建經費。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各業務主管機關,指按桃園市天然災害查報處理作業
  要點規定,依權責劃分為本府辦理事項之各項災害業務主管機關。

四、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應依行政院函頒之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
  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並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
  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廠商簽訂開口契約。
    各業務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底前專案簽報次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數
  額,並簽會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
  主計處),奉市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財政局應於每年年底前專案簽報桃園市(以簡下稱本市)各區公所次
    年度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數額,並簽會主計處,奉市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
五、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應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自行提報;本市各區公所
  應依業務性質向各業務主管機關提報。
    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就災害準備金動支案件,擬定所需經費之書面及派
    員現勘等審查機制,依審查結果分別簽會財政局及主計處後,專案簽
    報市長核定,並於奉核後二日內將簽案影本二份及相關附件移財政局
    辦理經費核定及預算分配事宜。

六、各業務主管機關在核定之災害準備金額度內,視實際需要依規定程序
  核實辦理動支。

七、各業務主管機關就將災害準備金核定案件,應於各該核定案辦理完成
  後一個月內或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動支災害準備金案
  件執行情形表」(如附表),報財政局備查。
八、災害準備金核定動支案件,如於當年度無法執行完畢或完成付款程序
  ,各業務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經費保留事宜。

九、本市復興區公所於動支災害準備金程序,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