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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268890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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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視聽簡報室、特展室及周邊廣場使用收費基準
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圖表附件:
【附表一】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及視聽簡報室使用收費基準表.docx
【附表一】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及視聽簡報室使用收費基準表.pdf
【附表二】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收費基準表.docx
【附表二】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使用收費基準表.pdf
【附表三】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收費基準表.docx
【附表三】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收費基準表.pdf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