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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市龍戶字第1080005248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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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本所監視錄影系
    統,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所內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者為總務人員,負責本所監視系統之建置、定
    期維護、汰舊更新與使用管理;技術操作者為資訊人員,負責攝錄資
    料之建檔、調閱與複製。
 
三、本所影像攝錄資料備份期限,為其主機備份容量之上限。
四、本所影像攝錄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 
    對於各申請調閱或複製案件,總務人員應設簿列管,以備查考。
五、影像攝錄資料之調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務機關調閱:應由該機關填具「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監視
        器攝錄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以下稱申請表),經核准後
        由本所資訊人員會同調閱。
    (二)一般民眾調閱: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
        經核准後由本所資訊人員會同調閱。
圖表附件:
六、影像攝錄資料之複製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務機關複製:應由該機關填具申請表,經核准後由本所資訊人
        員會同複製、簽收。
    (二)一般民眾複製:申請人檢附警政單位報案三聯單並填具申請表,
        經核准後由本所資訊人員會同複製、簽收。
七、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
    准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