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動物保護捐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110024623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指定用途之捐
    款,提升本市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推動工作,特設立桃園市動物保護
    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執掌監
    督指導;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負責
  管理運用。
三、本專戶捐款指定之用途,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流浪動物保護、誘捕、絕育及回置。
    (二)動物保護案件之動物緊急救援及安置。
    (三)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動物之照顧、醫療及認養。
    (四)動物遺體火化、安葬及其他有關生命教育事項。
    (五)其他經動保處審查符合提升動物認養率及促進動物福利事項。
四、本專戶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
    人之姓名及捐贈金額。
五、本專戶捐款經費之收支方式及原則,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動保處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款之支用,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及用途,簽會政風與會計辦
        理經費管控。
    (三)捐款之支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得任意變更捐款之用途,且業務執行完畢後,尚有節餘者,應
        將餘款解繳市庫。
    (五)捐款指定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動保處得拒絕或退還之。
    (六)無指定用途之捐款,應解繳市庫。
    (七)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或涉及增加桃園市
        政府經費負擔。
六、動保處應設本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本專戶捐款運用
  、收支管理及委員提議事項,並就下列方式運作:
    (一)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動保處處長擔
        任,其餘委員,分別由動保處秘書、技正、各業務課長及政風人
        員兼任。
    (二)管理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三)管理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並陳農業局核備。
    (四)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七、農業局應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底前
    至少實施一次捐款專戶收支稽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八、本專戶對於捐款收支運用情形,由動保處定期公告,並應於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