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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指定用途之捐
款,提升本市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推動工作,特設立桃園市動物保護
捐款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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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執掌監
督指導;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負責
管理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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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戶捐款指定之用途,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流浪動物保護、誘捕、絕育及回置。
(二)動物保護案件之動物緊急救援及安置。
(三)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動物之照顧、醫療及認養。
(四)動物遺體火化、安葬及其他有關生命教育事項。
(五)其他經動保處審查符合提升動物認養率及促進動物福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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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戶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除不願具名者外,應詳予記載捐款
人之姓名及捐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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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專戶捐款經費之收支方式及原則,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動保處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捐款之支用,應以專簽敘明支出項目及用途,簽會政風與會計辦
理經費管控。
(三)捐款之支用涉及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得任意變更捐款之用途,且業務執行完畢後,尚有節餘者,應
將餘款解繳市庫。
(五)捐款指定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動保處得拒絕或退還之。
(六)無指定用途之捐款,應解繳市庫。
(七)捐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附加條件或期限或涉及增加桃園市
政府經費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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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動保處應設本專戶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議本專戶捐款運用
、收支管理及委員提議事項,並就下列方式運作:
(一)管理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動保處處長擔
任,其餘委員,分別由動保處秘書、技正、各業務課長及政風人
員兼任。
(二)管理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三)管理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並陳農業局核備。
(四)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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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業局應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底前
至少實施一次捐款專戶收支稽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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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專戶對於捐款收支運用情形,由動保處定期公告,並應於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