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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12036888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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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與桃園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
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