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桃園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遏阻砂石車違規超載損毀道路及影響民眾 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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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為在桃園縣 (以下簡稱本縣) 查獲違規載運砂石、 土方或預拌混凝土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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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查獲違規超載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外,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 惟不得有妨礙交通或佔用道路等違規情事。 前項情形如無法當場卸貨分裝,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 責令二小時內改正之,逾時未改正者連續舉發;超載重量逾核定總重量百 分之二十者,強制當場卸貨分裝或至出貨地點或至本縣卸貨分裝場卸貨分 裝並收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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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強制至本縣卸貨分裝場執行卸貨分裝之案件,除載運預拌混凝土者一律採 用立即分裝方式處理外,餘依下列方式執行之: 一、立即分裝:違規人自僱他車前至卸貨分裝場分裝,並繳交場地使用費 。 二、委託保管:卸貨保管及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並限三日內自行清 運,逾期未清運者沒入保證金,貨料視同拋棄。 三、拋棄:拋棄之貨料由執法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違規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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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強制卸貨分裝應收取費用標準如下: 一、場地使用費:每次新台幣 (下同) 五○○元。 二、保管費:每日二○○○元,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三、清運費:每公噸五○○元,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四、保證金:以保管費三日加上清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日」為進場當日○時起至午後十二時止,未滿一日以 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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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執法人員於執行過程中發現有因違規超載而毀損道路者,應製作筆錄移送 公路主管機關查究責任,並追償道路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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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條例所需表單簿冊格式,由本府警察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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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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