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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0 1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76355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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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其他廣告物
第 21 條
其他廣告物之設置除經公告應申請許可者外,免經審查。
第 三 章 廣告物之限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