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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張貼廣告物,杜絕任意張貼
廣告行為,以維護市容及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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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
簡稱稽查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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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有廣告欄由稽查大隊維護管理,必要時得委由民間團體、個人或本
府各級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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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有廣告欄應標示維護管理單位、地址、電話及違規張貼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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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於廣告欄張貼廣告物,應填具申請書,經稽查大隊核准,並於核
准張貼之日前二日,將廣告物送稽查大隊代為張貼,並同時檢附已繳
納使用費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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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張貼廣告物以期計算,每期張貼天數為七日,每次申請以三期為
限,期滿如有需要者,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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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張貼廣告物之管理原則如下:
(一)廣告物應以A3及A4之規格為主,不符規格者,不予受理。
(二)廣告物內容有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違反法令規定者,不予
受理。
(三)同一內容廣告物張貼於同一公有廣告欄時,以一張為限。
(四)申請張貼之廣告物數量超出板面面積時,按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五)張貼期限屆滿之廣告物由稽查大隊逕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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