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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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環事字第108021503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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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為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一
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案件之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
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案件之裁
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