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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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發大樓各房屋及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估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
基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
含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
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區位選擇與分配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
據。
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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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發大樓各區位權值及總權值評估作業,由捷運局與投資人共同委託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並由該公會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
價,並出具估價報告書。
前項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應召開會議審查,捷運局與投資人得列席表達意見,審查後由該公會
出具開發大樓各區位權值及總權值之報告書。
市地主與投資人對於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估價結果,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