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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1: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農休字第109009294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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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本市各休閒農業區,查核本
  市休閒農業區各項(專案計畫)經費補助之執行績效,特設桃園市政
  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本市休閒農業區評鑑工作,評鑑項目包含環境營造
  與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營運績效、組織運作與功能及休閒農業資源與
  產業加值等四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本府工務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衛生局、消防局及建築管理
    處股長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
  府依前點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小組委員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每年辦理一次評鑑,評鑑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
  評鑑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社會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