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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6: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沼液沼渣集運車輛與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109025820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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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落實
    循環經濟回收氮肥,補助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
    農地貯存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畜牧場:指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者。
    (二)產業團體:指農業產銷班或由畜牧業組成之社團法人。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轄內畜牧場之負責人。
    (二)本市轄內產業團體。
 
五、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
  (二)購置沼液沼渣施灌車輛或機具。
  (三)設置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
 
六、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經費如下:
  (一)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
      1、載運集運桶容量三千五百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
            三百萬元。
         2、載運集運桶容量五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百
      五十萬元。
         3、載運集運桶容量七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百
      九十萬元。
         4、載運集運桶容量一萬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四百
      十萬元。
         5、載運集運桶容量二萬公升以上,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
      四百八十萬元。
    (二)沼液沼渣施灌機具:
         1、機具桶容量五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五十三萬
      元。
         2、機具桶容量八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六十二萬
      元。
         3、機具桶容量一萬公升以上,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七十
      萬元。
    (三)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含運費及安裝工資):
         1、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萬八
      千元。
         2、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四萬
      四千元。
         3、七點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五
      萬五千元。
         4、七點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
      五萬一千元。
         5、十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七萬二
      千元。
         6、十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六萬
      一千元。
         7、十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一
      萬元。
         8、十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九
      萬六千元。
    前項補助項目以新品估價,非屬新品者依實價核列。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之來源及運用如下:
    (一)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府共同支應。
    (二)補助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按
    實際購置金額百分之四十九計算補助之。但不得逾前點所定最高
    補助經費。
八、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可申請二種不同之補助項目。
    (二)同一畜牧場負責人以補助一場畜牧場為限。
    (三)同一畜牧場三年內未申請與本要點相同補助項目者。
    (四)申請本補助所購(設)置相關設施(備),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
    助。
九、本要點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檢具沼液沼渣施灌營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或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本府針對所提之計畫書進行審核作業,以施灌面積較大或施灌頻
    率較高者為優先補助對象,當年度申請數超過編列之預算數時,
    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三)計畫書或其他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
    補正,補正後仍有欠缺者,得再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其補正期間
    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本府核定計畫書後,申請補助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沼液沼渣集運
    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農地貯存槽之交車、交貨及設置。必要
    時,得申請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完成者,
    不予補助。但有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完成,報經本府同意展期者,
    不在此限。
十、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完成交車、交貨或
  設置,經本府查驗通過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一)領款收據。
    (二)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之規格、材質證明文件、照
    片及車籍資料影本。
    (三)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製造廠商出具之規格、材質證明文件、新品
    保證書及完工照片。
    (四)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原始憑證影本。
    (五)申請補助者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本府規定之事項。
 
十一、本府於核發補助款後五年內,每年應派員追蹤查核補助沼液沼渣集
   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設備使用情形至少一次。
十二、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交車、施灌機具交貨或農地貯存槽設置後五年
   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
   止補助之一部分或全部,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擅自變更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之用途,致影響原
    補助目的。
    (二)擅自拆遷農地貯存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擅自變賣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
    (四)拒絕環保局執行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
    報管理辦法所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專章之規定。
十三、申請本補助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
   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四、本補助視預算編列、申請情況及施政需求辦理,本府得停止補助或
   增減補助案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