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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桃園社會企
業中心平鎮館場地使用管理,推廣社會企業理念並扶植社會企業創業
者,推動社會企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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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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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指的場地係桃園社會企業中心平鎮館辦公空間、公共空間及
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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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空間以社會企業公司或團隊申請為優先,公共空間供本局籌劃辦
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及團體辦理社會
企業等相關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
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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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用之
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定契約並
繳納場地租金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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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辦公空間之申請需經本局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二)公共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本局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
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
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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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公空間之租借須簽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用須依本局訂定之場
地租金表繳納(如附表)。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及團
體辦理之社會企業性質等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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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
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已繳納之費用不
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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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
通知並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
使用時間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將通知申請人補
繳或退還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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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未於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之費用不
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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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
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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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所屬範圍內擅自張貼宣傳
標誌。
(二)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
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
、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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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
管理人之責,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
人並應照價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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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七點第一項之租賃契約中規
範,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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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
未回復原狀者,本局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之費用,本局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
,應予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