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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1: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桃法申字第111000542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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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持續加強法律專業,補助其修讀法律相關課程,使進修費用補助之申
    請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課程如下:
    (一)修讀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之法律系、所或法律相關課程,取   
        得成績證明者。
    (二)修讀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之法律系、
        所或法律相關課程,取得學分證明者。
三、本要點進修費用補助範圍,以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但已具較高學歷者,不  
    得再申請較低或同等學歷之進修費用補助:
    (一)學期平均學業成績或所修讀法律相關課程成績及格,或達六十分
        以上之相當等級。
    (二)修讀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實支進修費用補助。但每學期以新臺幣六千元
    為上限。
五、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當年度向所
    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後,報本局核撥: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
    (三)繳費證明文件。
    (四)領款收據(附表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