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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與音樂、戲劇、舞蹈等相
關表演藝術團隊合作以發展米倉劇場(以下簡稱本場館)場地空間,
營造並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多元展演能量,特訂定「桃園市政府
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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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
作者,均得提出申請,申請活動內容需符合以下活動為原則:
(一)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三)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四)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前項規定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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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由本局提出本場館可用空間,供申請單位規劃使用,並由申請
單位提出合作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執行。
(一)計畫內容:由申請單位規劃活動內容,說明活動宗旨、活動類型
、規模、期程及行銷規劃,計畫內容得加強與當地之互動。
(二)合作期程:依申請單位所提活動時間(含進、撤場),每次申請
時長以最長一週為原則。
(三)本局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1、申請使用本場館實驗劇場者,免收場地使用費,惟仍須依《
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交空調費、清潔費、外加
接電費及保證金。
2、提供本局既有宣傳資源,如臉書粉絲專頁、官方網站、桃園
藝文月刊(視刊期而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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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饋辦法: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或其他商業性質活動
,須自提票房(或銷售額)拆帳比例繳納回饋金或票券回饋方案或其
他回饋方案。合作計畫若無售票規劃及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
饋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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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與地點:每年度受理申請日期及可申請使用空間,依本局官
網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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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立案或登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表暨試辦計畫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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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
(一)於本局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紙
本、一份電子檔(以 pdf 檔格式存入光碟或 USB )郵寄或親
送米倉劇場或本局申請。截止日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
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
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二)如本場館於非受理收件期間仍有剩餘檔期,本局另得視需要另案
接受專案申請,不受前項收件期間及方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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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作業:
(一)本局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所提合作計畫之審查,
並由本場館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辦理審查會議。
(二)評審作業程序
1、初審: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
檢送資料短缺者,將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限期補件,逾期視同
放棄。
2、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場館營運單位遴選表演
藝術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
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本市藝文環境提升之幫
助、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3、公告審查結果:預計將於截止收件翌日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
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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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計畫需將本局列為合作單位,所需提供之宣傳照片授權
、成果報告書格式等事宜由本場館另行規範。
(二)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單位若於本場館辦理售票演出,應提供
票券至多每場十張,以供本局現場查核。
(三)申請單位使用本場館,應遵守場地使用相關規定或注意事項,若
有毀損場館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
,不足時並得追償,或經本局同意後進行修復。
(四)申請單位如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或需撤銷申請,未於活動
日兩週前函知變更或撤銷且無正當理由者,將列入合作觀察名單
。
(五)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局將
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場館場地使用資格一年:
1、未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保證金,視同放棄該年度合作計畫。
2、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辦理變更或撤銷申請逾三次者。
3、各場次活動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資料,或未按執行內容依
限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
4、成果報告經核定,並通知繳交回饋金後十四個工作天內未繳
納,且經發函未改善者。
5、申請單位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六)申請單位依契約規定應負損害賠償或保證金、回饋金等其他責任
而未依限改善者,將循法律程序追償,未清償前將不得再次提案
申請本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