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之
正式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每週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一。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
時數之限制。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
狀況,應報桃園市政府府核准後始得實施。
七、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教育
部減少或停止補助時,本府得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八、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予以減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