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設籍於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死亡後,申請人代為申請
使用生命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櫃位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區民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以後至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前
死亡時,已設籍於本區所在地一年以上者。
(二)同前款期間,出生未滿一年之區民死亡時,已完成戶籍登記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以申請櫃位申辦進塔者為申請人。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後,將死亡者安厝於本館者,其申請應檢附下
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資料。
(四)骨灰(骸)櫃位使用許可證明書。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並應提出申請人之授權書正本,並
出示其代理人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使用新臺幣四萬元以下櫃位為限,並減收費
用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申請人得補足差額後使用其他個人骨灰(骸)櫃位。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支應。
(一)依本要點申請骨灰(骸)櫃位費用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為
新臺幣二萬元,並按申請順序受理補助,若預算經費用罄,則不
再受理補助。
(二)自本要點發布實施日前已申請使用本館骨灰(骸)櫃位之申請人
,須於本要點公布實施期間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再予以補
助。
六、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採轉帳方式入帳。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八、本要點不適用雙人式以上之骨灰櫃位。
九、本要點自發布實施之日起施行,並於一年後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