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年度重大建設計畫,以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列管計畫:各機關施政計畫經核定由本府列管者。
(二)作業計畫:各機關為執行列管計畫而訂定之預定工作計畫,並作
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評核之依據。
(三)主管機關:主管各項計畫推動或計畫預算之本府一級機關或區公
所。
(四)執行機關:實際執行各項計畫之機關或區公所;本府所屬二級機
關執行之各項計畫,視為本府一級機關執行計畫。
(五)協辦機關:於列管計畫執行過程中,提供計畫執行必要協助之機
關。
(六)洽辦機關:辦理列管計畫依政府採購法洽請其他機關代辦採購或
施工之機關。
(七)代辦機關: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或施工之機關。
三、選項列管作業,係指將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納入本府列管或由各機關
自行列管進度之作業。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有具體執行期程,需全年
度或相當時間始能完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列入本府列管為原
則:
(一)工程類計畫總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非工程類計畫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上年度受列管之連續性計畫尚未結案。
(四)其他市長指示之重要施政事項或本府重要施政計畫經本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選定列管。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計畫,如屬例行性、經常性之工作,經審核
後,得不納入本府列管。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未列為本府列管者,應由各機關自行指定專人列
管進度,並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各機關列管作業規定。
四、列管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於次年度預算核定後,依前點選項原則,提送次年度建
議由本府列管項目。
(二)各機關選項列管建議項目,經研考會審查後分列為本府列管項目
及自行列管項目,由研考會報奉市長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辦理。
(三)因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或獲中央補助等,於年度中新增之施政
計畫,達前點第一項之列管標準者,各機關應於核定後十日內依
本要點規定補提相關資料,送研考會納入列管。
(四)填報作業計畫:
1、本府列管項目核定公布後,各機關研考單位應協助計畫主辦
單位於次年一月底前,至列管系統填報列管項目之作業計畫
,作為計畫列管及評核之依據。但因法定預算尚未審議通過
、春節連續假期或其他特殊因素影響,致作業計畫無法如期
完成填報者,由研考會另定完成填報日期。
2、本府列管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執行者,由計畫主管機關
主動協調共同執行機關,確定權責分工,共同編擬作業計畫
;如計畫主管機關難以確定者,研考會得視業務性質指定之
。
3、列管計畫洽請其他機關代辦者,以洽辦機關為計畫主管及執
行機關,統籌辦理作業計畫填報事宜,或協調代辦機關擔任
執行機關協助填報。
4、工程類列管計畫之規劃及執行,如涉及機關內部單位間之分
工者,機關應自行協調整合,妥適評估作業計畫之預定進度
、經費、工作項目及查核點等相關事項。
五、列管計畫追蹤管制作業如下:
(一)列管計畫執行機關應至列管系統填報案件基本資料及預定進度,
由研考會審查後進行管制,並由執行機關於每月五日前至列管系
統填報執行進度,填報內容應經機關一層長官核可。
(二)工程類計畫自工程標決標後,執行機關應於每月五日前至公共工
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工程進度。
(三)列管計畫未能依限執行完成,執行機關應按月於列管系統及公共
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填報執行狀況及檢討情形,直至案件執行完成
或解除列管為止。
六、列管計畫定期檢討作業如下:
(一)執行機關就列管計畫應訂定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指
定專人控管執行進度。
(二)執行機關應針對列管計畫實施情形,詳實查核並提出檢討改進作
法,對於實施績效及工程品質,應特別注意。
(三)列管計畫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困難,致進度落後,執行機關應設法
解決,並依合約規定追究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責任。
(四)執行機關針對列管計畫應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辦理自評、實地
查證及獎懲。
(五)研考會應定期統計列管計畫執行進度,凡列管計畫累計進度落後
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研考會得主動邀集各有關機關召開會議,協
助解決困難。
(六)為確實掌握列管計畫執行進度,研考會得辦理實地查證作業。
(七)執行機關為使工程類計畫提前完工,得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
規定,發給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趕工費用。
七、列管計畫實地查證作業如下:
(一)列管計畫經研考會認為有必要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進行實地
查證。
(二)查證事項如涉專門性問題,研考會得邀請上級機關、主管機關或
學者專家參與。查證人員對查證之資料,負有公務保密之責任。
(三)查證過程中,如發現實際情形與所報不符,應詳細查明原因,如
屬重大問題,需與有關機關協調或陳報上級核辦者,應即專案簽
辦,及時協調解決。
(四)查證人員於完成查證後,由研考會彙整查證報告,於必要時,得
函送執行機關及有關單位參處。
(五)受查證機關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充分配合。對查證人
員查詢或調閱有關文件資料,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外,不得
藉故拒絕,並應對疑問詳實答覆。
(六)經研考會查證填報不實者,除按次扣減該計畫年終考核分數外,
並得視情節輕重,依第十一點規定簽請給予相關人員處分。
八、列管計畫管制規定如下:
(一)列管計畫之協辦機關應積極協助辦理,未積極協助辦理,致計畫
進度大幅落後者,得衡酌實際延誤程度,追究協辦機關人員責任
。
(二)列管計畫協辦事項涉及中央機關、其他地方政府或事業單位之權
管業務者,應由計畫主管及執行機關會同協辦機關先行協調解決
,協調無效時,應提報本府重大建設檢討會議或相關專案會議,
積極尋求解決。
九、執行機關應依列管之計畫確實執行。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調整計畫或撤銷列管:
(一)得申請調整計畫之情形如下: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
2、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3、相關計畫已奉市長核定修正。
4、制度或法規變更。
5、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
6、因受非本府所屬權責機關審查作業延誤。
7、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控制事由,影響計畫執行。
(二)得申請撤銷列管之情形如下: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2、法規、政策或情勢變更,應停止辦理。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列管計畫因前項第一款因素致進度落後,執行機關應適時檢討,申請
調整計畫。最末次申請調整計畫,應於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申請。
但執行期間經府層級會議決議應辦理調整計畫者,應於會議後一個月
內提出申請。
申請調整計畫案件,應填寫申請表(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及檢具事
證,送交研考會審核。如僅申請調整各分月進度,由研考會審核後,
通知執行機關據以修正。如涉調整計畫總期程,由研考會報請本府核
定後,據以修正。
申請撤銷列管案件,應敘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會辦研考會後,專簽本
府一層核定,再送研考會撤銷列管。
十、列管計畫年終考核作業如下:
(一)每年度終了三個月內,由研考會就前年度辦結之列管計畫,辦理
年終考核。
(二)執行機關應依年終考核評分表(附件二)辦理初評後,提送研考
會辦理複評。
(三)研考會於完成複評報告,並簽奉市長核定後,函送各執行機關辦
理獎懲。
(四)各項列管計畫之年終考核項目、配分權重與評分標準,依年終考
核自評表考核指標計算,分數以整數表述,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
十一、平時獎懲規定如下:
(一)執行列管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檢討主辦人員及
業務主管責任,列入相關人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並作為年終
考績評定之重要參考。經檢討後仍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相關
人員各記申誡一次:
1、未依規定詳實填報計畫基本資料、預定進度及分月執行進
度,累計達三次以上。
2、逾期未填報計畫執行進度,經催辦累計達二次以上。
3、計畫連續二個月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核有可歸責
於執行機關之事由。
4、遭遇執行障礙,未積極協調,亦未提報府層級會議協調解
決,致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5、經查證故意填報不實,或未備妥查證通知所載應備資料。
6、查證報告所列缺失,逾期未改善。
7、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事由申請調整計畫,核有
機關應負之行政疏失。
8、未依限申請調整計畫,或申請撤銷列管,經催告限期辦理
仍未依限提出申請。
(二)工程類計畫執行機關得依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發給工程相關
辦理人員績效獎金。
十二、年終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每案獎懲額度如下:
1、特優:總成績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者,主辦人員記功二次
,業務主管及協辦人員記功一次。
2、優等:總成績分數達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主辦人
員記功一次,業務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二次。
3、甲等:總成績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主辦人員嘉
獎二次,業務主管及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4、乙等:總成績分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5、丙等:總成績分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執行機關應
列入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並作為年終
考績評定之重要參考。
6、丁等:總成績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
記申誡一次。
(二)每案獎勵總額度,依第一款規定獎勵額度,主辦人員以一人計
算,業務主管及協辦人員合計以三人計算。執行機關辦理敘獎
時,得在該案總額度內,調整獎勵人數。
(三)計畫主辦人員、業務主管及協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同時獎懲時,
應分別辦理,其年度內累計最高獎懲額度,以記功二次或記過
一次為限。
(四)研考人員以執行機關內,評核結果最佳等次案件,比照協辦人
員之額度敘獎。
(五)各機關辦理工程人員陞任時,對於近五年辦理工程類計畫,經
年終考核曾列優等以上之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得於陞任評分
時酌予加分。
(六)列管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1、延誤填報天數累積達十個日曆天以上。
2、因進度落後而辦理調整計畫進度。惟落後原因係因天然災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
3、應結案當月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七)列管計畫執行期間,各計畫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辦理時間未滿
三個月者,不予獎懲;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酌予辦理;
七個月以上者,應依本點規定辦理。
(八)研考會得於年終考核時,一併對於能針對列管計畫項目發掘實
際問題,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之研考人員簽請獎勵。對於表現不
良者,得簽請懲處。
十三、列管計畫洽請他機關代辦者,獎懲規定如下:
(一)敘獎案部分,如為全程洽請代辦者,由代辦機關敘主辦人員及
業務主管之獎勵額度,洽辦機關敘協辦人員之獎勵額度;如為
分階段洽請代辦者(例如甲主管機關辦理設計,洽請乙機關代
辦工程施工),依作業計畫之檢核點項目分工比例,分攤核定
額度。
(二)議處案部分,於釐清造成計畫落後之階段、機關及主要原因後
,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四、列管計畫免予懲處規定如下:
(一)非本府自辦之列管計畫進度落後,經計畫主管機關積極催辦,
並提供必要協助者,得免予懲處。
(二)執行機關因以下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難以歸責之事由,致計畫
執行延宕者,得免予懲處:
1、法規、政策或制度變更,致計畫執行進度延宕。
2、執行計畫之預算遭刪減或凍結,致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
。
3、遭遇天然災害、民眾抗爭或其他重大事變影響,致進度落
後或未能執行。
4、先期規劃設計作業周詳,仍發生履約爭議,致執行進度延
宕。
5、因市場價格波動、情勢變遷或其他難以預期因素影響,致
招標未決。
6、因承包商財務危機或倒閉,致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
7、執行機關已於合理時間提出申請,因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如
期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
8、因受管線單位或非本府所屬機關影響,致列管計畫執行進
度落後。
9、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十五、工程類計畫執行進度超前獎勵規定如下:
(一)同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執行機關得申請進度超前獎勵:
1、計畫期間未曾申請調整計畫、分案或併案列管者。但因不
可歸責事由申請者,不在此限。
2、計畫總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契約工期在二百日
以上之列管計畫。
3、較原預定時間提前完成工程標決標簽約,依計畫開始列管
日計算,其提前日數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或提前完工
日在列管計畫完工日檢核點之前,其提前日數比率達契約
工期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執行機關申請進度超前獎勵,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送研考會
,由研考會每年辦理一次審核。
(三)獲獎勵案件名單經本府核定後公布,並於本府重要會議公開表
揚,符合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者,得給予獎勵,其原則如下:
1、提前日數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每案頒發新臺幣五千元
以下等值獎品。
2、提前日數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每案頒發
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等值獎品。
3、當年度獲進度超前獎勵案件比率前三名機關,且獎勵案件
數在三案以上者,每機關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獎品
。
(四)新增施政計畫未依第四點第三款規定,主動補提相關資料納入
列管者,不予獎勵。
(五)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辦理,並視預算金額調整獎勵
名額及平均獎勵額度。
十六、研考會得提報出國計畫,辦理考察先進國家城市建設及工程技術,
以精進本市工程建設,提升工程人員能力。
前項出國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得簽報市長優先遴選本要點年終考核
績優之工程類計畫執行機關人員參與,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程序
辦理,並視預算金額調整遴選名額及平均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