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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使用生煤與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為燃料之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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