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並自112年4月28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1120110438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全文檔案:
公告.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市復興區公所或依法辦有稅
籍登記、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事業或法人,並其動物展演場
所在本市者,得向本府提出動物展演許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