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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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並自112年4月28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動字第1120110438號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農業類
全文檔案:
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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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本市復興區公所或依法辦有稅
籍登記、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事業或法人,並其動物展演場
所在本市者,得向本府提出動物展演許可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