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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修理業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120203522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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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汽車修理
    業使用之交通用地興辦事業計畫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修理業使用,其興辦事
    業計畫審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興辦事業計畫:指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修
        理業。
    (二)汽車修理業:汽車之清潔、保養、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
        成更換、翻修及其相關業務。包括汽車保養所、甲種汽車修理廠
        、乙種汽車修理廠。
    (三)汽車保養所: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
        更換或僅從事單項汽車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但單項洗車除
        外。
    (四)甲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
        總成更換、校正及翻修業務。
    (五)乙種汽車修理廠: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
        總成更換及校正業務。
四、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一式一份向本府交通局
    申請書面審查,俟通過書面審查後,由本府交通局召集相關機關辦理
    實質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本府交通局函請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
    書定稿本一式六份,以核發同意設置文件(審查表如附件一):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
        代碼為JA01010)。
    (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件二)。
    (四)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六)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七)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如附件三)。
    (八)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九)非本府權責審查事項,申請者應先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非都
        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詢結果)
        。
    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但變更目的係向該
    管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做大型車檢驗者,申請變更
    編定之土地面積以二千平方公尺為限。
    申請位置不得位於山坡地範圍。
五、申請人於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土地變更使用前,其申請基地之原始
    地形或地物已擅自變更者,由本府會同相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相關規定處罰,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受理其土地使用變更申請
    。
六、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變更編定後,申請人應依照原核定事業計畫於六
    個月內辦理變更編定,逾期未辦理者或有違反規定者,本府得廢止其
    興辦事業計畫。
    申請人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函後辦理變更設計,基地面積或相關設
    施減少者,應檢附原核准文件及相關圖說送審;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
    增加者,應重新檢具興辦事業計畫送審。
七、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應自土地變更編定完成後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依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將土地一部或全部轉
    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申請人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未完成使用或違反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使用者
    ,本府應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原核定、回
    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築執照。